征地流程和土地征收条件的全面介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9:10:54 273 人看过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征收条件: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政府储备用地征地流程是怎样的

一、征地前的工作准备:

1、发布征地通告。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将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置、面积等向被涉及的村级组织、属地政府及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发送征地通知,并同时在被征地村级组织张贴征地公告。

2、征地调查确认。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四至、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以及涉及的农业人口等进行实地调查。

3、征地听证。土地储备中心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的村级组织及村民代表对拟征收的土地的征收方案以及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

二、征地审查报批:

1、征地组卷。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城市分批次的建设用地组织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方案的报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

2、费用标准。涉及农房拆迁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实行拆迁补偿。

三、批后实施:

1、两公告一登记。土地储备机构在征地方案、农转用报批方案获得批准后,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地安置方案;对征地及房屋拆迁情况进行登记。

2、征询意见。(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拟储备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进行确认,提供各项规划指标。(2)土地储备机构与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级组织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征询对征地方案、安置方案的相关意见。

4、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被征地的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费

四、社会保障:(1)土地储备机构积极配合被征地的属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工作。(2)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对被征地的村委会的生产用地的调查以及生产用地的划拨工作。

五、土地交付:根据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被征地的村委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征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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