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抵押流程是怎样的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4)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8)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补正通知书》。
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制证、校核人员制作《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
3、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进行登记。
4、初审人将《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六)归档
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及时将《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二、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船舶抵押权具有以下特性:
1、意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物上代位性。法律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4、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此外,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5、追及性。亦称追及效力,即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3]
经船舶登记国依法以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方式设定和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应当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在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当根据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三、船舶抵押所需要的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
6)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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