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41:59 191 人看过

江北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农村居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问题的请示》(江北国土资源文[2004]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农村居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暂停)期间,应予暂停。对因滑坡等自然灾害急需迁建占用农用地的,可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农村居民建房应尽可能避开农用地,少占或不占农耕地,要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农房。

二、按照渝国土房管发[2002]402号文件要求,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全市自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以来,已停止了渝国土房管发[2003]782号文中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易地代保。

三、请你局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好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国土资源部[2004]154号和渝府发[2004]5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政策批复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2004年7月9日印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17: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征地政策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2023-04-22
    20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直管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批复
    丰台区房地局:你局“关于丰台区国合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你局文中所提直管公房中商业用房的划转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这些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建房〔1996〕401号)明确指出:“国办发(199
    2023-06-10
    265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渐规范,房地产交易更加活跃。但是目前仍存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流于形式、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在商品房销售中未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凡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下列五项商品房销售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上墙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销售信息公示不规范的,责令改正。公示的内容包括: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23-06-10
    77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建立和完善拆迁资金监控制度。(一)拆迁人在申请发布拆迁公告前,必须先到指定银行,按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监控资金总额,开设专用帐户,并签署保证将款项专项用于支付该拆迁地块的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的《保证书》,由拆迁人委托银行支付给被拆迁人。专户资金未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二)鉴于回迁地块中被拆迁人通常有2/3临迁过渡、1/3作价补偿,永迁地块中通常有2/3直接迁入拆迁人提供的永迁房、1/3作价补偿,因此规定拆迁监控资金总
    2023-06-10
    156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拆迁代办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拆迁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拆迁项目“四合法、四公开、一到位”制度,即: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方式合法;公开拆迁政策、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开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以及评估机构、监督部门的办公地点和联络方
    2023-06-08
    402人看过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财税字[1999]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此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
    2023-06-07
    19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武汉市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问题的函
    湖北省人民政府:我局在检查你省武汉市贯彻国发〔1990〕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情况时,发现该市自1987年9月以来,未执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长期越权批地。据了解,武汉市的理由是:自1984年9月以来,武汉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是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90号文批转的《关于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报告》执行的,即“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方面也享有省一级的审批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武汉市认为,上述文件并未废止,因此该市仍应享有省一级的建设用地审批权。对武汉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你省会于1987年3月向中办、国办请示。我局受中办、国办的委托,于1987年8月向你省作了如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
    2023-06-10
    153人看过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渝财农税[2008]23号发布日期:2008-5-26执行日期:2008-5-26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整及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渝府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再制定分乡镇适用税额。同时,凡在2008年1月1日批准占地实行预征耕地占用税的,按新税额标准进行清算。二、抓紧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各区县财政和地税部门要适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调整的情况变化,严格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于2008年6月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各地要搞好部门的协作
    2023-06-07
    177人看过
  • 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反映。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市国土局房管局2000年11月6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房屋的租赁管理,扩大房屋租赁管理的覆盖面,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房屋租赁的管理。本方案所称农村房屋租赁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设的村、镇集体所有或农民私有的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二、实施机构。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是本市
    2023-06-10
    444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市房地产交易所,江北、沙坪坝、南岸、九龙坡、大渡口、北碚房地产交易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116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土房管局。二○○五年五月二十日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
    2023-06-10
    111人看过
  • 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们先后报送的《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国土测绘办函〔1996〕第13号和《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行为进行管理问题的请示》(闽土法监函〔1996〕027号)收悉。文中所提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在执行中如何衔接问题。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正确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法律应用问题,作如下批复:一、关于国务院55号令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法律)在执行中如何衔接的问题。法律施行后,国务院55号令继续有效,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国务院55号令已有明确规定的,
    2023-06-10
    310人看过
  • 关于离婚农村自建房征地问题
    离婚时法院对于农村的自建房首先会根据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有争议的可以对房屋的所有权另行起诉。自建房还未取得所有权证,不能确定房屋物权归属。一、房贷没还完怎么离婚?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婚后双方共同贷
    2023-06-25
    417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村民占地建店面房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新施行前农村村民占地建店面房应适用哪部法律法规处罚的请示》(嘉土资〔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从旧兼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发生在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违法行为,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仅是对该法施行后原省实施办法适用效力的规定,不影响既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二、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较《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拆除与没收的适用办法,因此在适用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时应予参照。
    2023-04-22
    253人看过
  •  关于村委批准建房是否合法的问题
    在农村,建房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建房申请表需要经过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提交给镇政府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请将上报给县级机关进行联合审批。在此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将收取建房保证费用,并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若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将获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口头同意建房属于违建。在农村,建房需要填写建房申请表,并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接着,该申请提交给镇政府进行初审。如果通过初审,申请将上报给县级机关进行联合审批。在此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将收取建房保证费用,并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农村建房需审批:问句式标题农村建房需审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乡村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进行房屋建设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审批。申请人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材料,通过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若审批通过,申请人应按照批准用途、
    2023-08-29
    33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征收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征地政策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一定的补偿和安置的措施。征地政策的目标是保障国家建设和城市发展的用地需求,同时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征地政策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公平、... 更多>

    #征地政策
    相关咨询
    • 农村自建房找国土局有关部门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9
      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宅基证,办理房产证请向房管局咨询。带土地证和身份证到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证,房管局会首先测绘,然后发自建房屋申请表,由村委会盖章以后送房管局,就可以办成了。(1)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 农民自建房相关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
      这个每一个地方的政策市不一样的,比如浙江嘉兴是两分两换,差价也是要补的,这个是正常的,旧房换新房不补差价也不现实。当地的正常你可以找当地的拆迁办咨询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国土资源XX关于农村水田建房审批的法律依据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8
      农村建房申请审批的流程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批流程一、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A、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1、镇村建办意见;2、
    • 关于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
      房地产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