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并涉及无罪推定、沉默权及告知权等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纽约举行的比较刑事司法国际研讨会上,这是一个重要议题。与会者就此发表了许多意见,我们将其整理出来并加上我们的理解,奉献于读者。
一、律师的介入时间
刑事侦查有两个时间非常重要:一是对犯罪嫌疑
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我们称之为拘留;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我们称之为逮捕。但在其他国家,尤其是英语国家中,拘留和逮捕的用语在内涵上与我国是不同的,其翻译经常是混乱的,很难有清晰的界限。将前者称为警察拘留,后者称为法官逮捕(我们是检察院批准逮捕)可能更确切,本文就在这样的意义上使用拘留与逮捕两个术语。所谓律师介入刑事侦查,就是律师在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的介入。在我国,两个阶段都是刑事侦查阶段,就律师介入而言,没有任何区别。在大部分国家,律师都是在拘留阶段介入,即警察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律师就可介入,犯罪嫌疑人就可聘请律师,与律师会见,获得律师帮助,甚至侦查人员询问时还可要求律师在场。拘留的期限各个国家不同,比如加拿大24个小时,俄罗斯48个小时,等等。在一些国家,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会留出一定时间,比如2小时、4小时等,等待律师会见。这段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但警察也不能讯问。但在韩国,警察拘留的时间非常短,或者说没有独立的拘留期限。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必须告知其有权请律师,但不必等律师来会见,也不必进行讯问,而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法官处,由法官决定是否逮捕。在韩国,每个法院必须有法官24小时值班,接待警察的逮捕申请。这样,在韩国,律师在拘留阶段就很难介入了,基本都是逮捕阶段介入。当然,不论是拘留阶段还是逮捕阶段,在大部分国家,律师都是尽可能早地介入刑事侦查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警察的告知义务
在大部分国家,被告人都享有沉默权,警察都承担告知义务。比如在加拿大,警察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没有律师的,必须告知有法律援助律师,并且必须告知当地法律援助律师的免费电话。在美国,根据米兰达规则,警察也承担上述告知义务,但警察没有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义务。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警察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前来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段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但如果律师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则警察可以开始讯问。为了保障警察告知的落实,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制作警察告知卡片,上面写有告知事项,由警察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且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一份接受了这样告知的书面文件。在大部分国家,犯罪嫌疑人都享有沉默权,且警察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一权利。警察未告知或犯罪嫌疑人声称非自愿的供述,都可能被法官排除,是否进行告知以及供述是否自愿要由警察来证明。
三、律师会见的要求
在大部分国家,无论是拘留阶段还是逮捕阶段,律师都可自由地会见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
1.律师可以直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必经过侦查人员批准或同意,且侦查人员不在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时间不受侦查人员安排和制约,完全由律师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的会见在安排上反而优于侦查人员;
3.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会见通常在警察局,由侦查人员安排,会见的场所一般为独立的封闭的屋子,侦查人员不在场,也不能用录音或监听设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谈,中间不隔玻璃、不用电话。律师在看守所等地会见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场地,与起诉后会见的条件和要求相同,即单独的房间,面对面交谈,不用电话,不能监听;
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所谈论的内容不受限制,可以谈论案情,可以给予指导,包括告诉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让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还是配合侦查人员讯问以及怎样配合,完全由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及辩护策略决定,侦查人员不能干预,更不能强迫律师怎样做。
四、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
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其可以直接拒绝侦查人员的讯问。如果其同意接受讯问,在一些国家,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还有一些国家,如韩国,侦查人员讯问时是否允许律师在场由侦查人员决定。但很多国家都规定,律师不在场,侦查人员所获得的口供应予排除,比如意大利。但意大利不排除毒树之果,比如,侦查人员根据律师不在场时而获得的口供找到了其他书证、物证,显然该口供本身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由此线索找到的其他书证、物证则可以作为证据。在一些国家,法律未强制要求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一定在场,但一旦犯罪嫌疑人声称受到了刑讯逼供,口供非自愿等,法官则必须对此展开调查,且控方必须举证证明未进行刑讯逼供和口供是自愿的。而这一证明的最有效方法就是讯问时律师在场。比如英国、俄罗斯,被告如果声称受到了侦查人员刑讯,控方只要不能证明有律师在场,该证据就要被排除。因此,有些侦查人员与律师串通,通常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请求后者出具讯问时在场且无刑讯逼供的证明,有的律师违背职业道德出具这样的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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