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关于追偿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15:36:18 307 人看过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

工作保险法律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工伤损害赔偿一案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工伤认定。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等级确认。二级伤残。法律依据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为二级伤残“。

三.赔偿项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30条.31条.32条.33条之规定。

医疗费。以实际花费为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70%。

交通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宿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残级辅助器具费。(以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实际生存年限,并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24X原工资待遇。

生活护理费。二级伤残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50%X实际生存年限X12=1048X50%X实际生存年限X1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X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85%X本人工资X12X实际生存年限。

康复性治疗费:按照实际花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具体确定。

四.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附注:实际生存年限根据受害者实际年龄结合我国居民平均寿命,暂定为40年。

综上所述:受害者用人单位应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万元。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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