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在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和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36:32 221 人看过

赔偿金额之低,不能让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感到痛心。我国法律对产品侵权责任采用项目列示法,没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实践中,赔偿金一般都在被害人的损失范围内,数额相对较低,有的还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如果一个保温瓶爆炸造成2死1伤,总共赔偿16万元。与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人均赔偿1.6亿德国马克相比,欧洲委员会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的个人赔偿7亿德国马克,而《雅典海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公约》规定的每位旅客赔偿4.67亿特别提款权,赔偿金额相差悬殊。由于赔偿金额较低,一方面受害人承认运气不好,不愿提起赔偿诉讼;另一方面,他们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没有任何痛处。因此,在黑心利益的驱使下,无异于纵容、纵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企业继续肆无忌惮地行事。他们宁愿交一次罚款,也要冒十次险,因为那一次交的钱,从其他九次收回来后,利润会很大。这是假冒伪劣产品在中国猖獗的原因之一。为此,我们建议中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商实行重罚制度。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一是促进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促进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三是体现了我国对国内产品严格责任制度的要求。当然,我国的重刑制度应该有所限制,这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不是照搬国外的高额赔偿。

对受害者的单一赔偿金额。欧共体成员国和其他国家对产品损害的赔偿不仅高,而且采用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的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受害人采取单一的赔偿制度。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来说,欧共体等国家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它不仅包括人身、财产的直接损失,还包括精神的间接损失;它不仅包括当前的损失,还包括未来的医疗费用和福利损失。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国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仅为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根据我国国情,照搬国外赔偿范围和超高赔偿是不现实的,但排除一切精神损害也是不妥当的。因为产品损坏一般会给受害人带来某种精神上的困扰;一些高端产品损坏在提出索赔时不被接受,或者被冷言冷语伤害,或者反复谈判无果,这让受害人感到悲愤,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损害有时大于财产损失。因此,对一些明显的、重大的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是合理的。因此,建议在修改《产品质量法》时适当考虑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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