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997年7月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到某色织厂工作,并与厂方签订了至2003年11月3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条款作出任何约定。2001年8月20日,陈某参加某社区管理干部招聘并被选中,于是向某色织厂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某色织厂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提出,按厂里1993年制定的规章制度第10条“违约金规定:工程技术人员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4000元”的规定,陈某应向厂方支付违约金。陈某则认为自己没有与厂方约定过违约金,也没有看到过厂方1993年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违约金。某色织厂则认为,该规章制度1993年已制定并经厂八届七次职代会通过,现在仍然有效,对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陈某看没看过都应遵守。双方争执不下,陈某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陈某不应支付4000元违约金。
这是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违约金争议案件。从法律角度讲,职工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案中陈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某色织厂的支付违约金要求没有得到支持。笔者认为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首先,什么是违约金,承担违约金的要件是什么;
其次,企业规章制度中能否规定违约金;第三,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约金如何才能适用。
一、什么是违约金,承担违约金的要件是什么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违约金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由此可见,违约金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由法律明确规定,一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进行约定。违约金以法律规定形式出现,从现有的立法看极少,以当事人之间约定形式出现更为普遍。约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违约金。它充分体现了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与法律规定违约金相比具有自愿性、更利执行等特点。违约金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具有惩罚性,即违约金的支付不以给对方造成损失为前提;另一方面它具有补偿性,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金的补偿性很明显。
一般而言,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要件:
1、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这是支付违约金的客观要件。没有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便无从谈起。
2、当事人对违约行为有过错,这是支付违约金的主观要件。当事人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但若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应属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所致,依法应当免除违约责任。3.有关于当事人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这是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如果既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的约定,即使具备前两个条件,当事人也不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本案中陈某与某色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体现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违约金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作出任何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陈某与某色织厂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陈某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而规章制度又并非法律,某色织厂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从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的3要件来讲,依据不足。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能否规定违约金《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用人单位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建立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这也是保证其内部机构有序、高效运行的前提。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调整其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并为单位全体成员遵守的各种规则的总和,其内容一般包括劳动纪律、奖惩制度、请假制度等。它是用人单位意志的体现,代表了用人单位的整体管理要求,具有很强的单方意志性,相对于单位成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服从关系。而违约金,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它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它的理论前提强调双方地位的平等、意志的自由和相互尊重,不允许一方意志对另一方的强加。否则,“约”从何来。
本案中某色织厂的规章制度是其管理意志的体现,概括了对其全体成员的要求。然而,规章制度并非法律,某色织厂在劳动合同没有与陈某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要求陈某按单位制度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实质上是以自己单方的意志强加于陈某,忽略了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已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排除了陈某的意志自由。这同违约金的前提相左,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自然无效。
三、制度规定的违约金如何才能有效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约金是否就绝对无效呢,笔者认为未必。如果做到了以下几点,制度规定的违约金应属有效。L、规章制度必须合法。规章制度必须由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制定,且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2、规章制度必须向全体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合法,并不意味着对全体劳动者必然适用。它要有效适用,还必须向大家公示,让大家了解制度的具体内容,以便遵守。否则,属暗箱操作,适用无效。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特别约定。要弥补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约金带有的单方强加性的严重缺陷,用人单位应就其规定的违约金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特别约定过程本身就是双方平等自愿的协商过程,一旦协商一致,双方应当遵守。以上3点,缺一不可。
本案中某色织厂只做到了第一点,其要求陈某支付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违约金,当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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