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举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4 18:01:22 95 人看过

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原、被告等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事实,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败诉责任,即后果责任。承担这个责任的当事人首先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在特殊情形下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也负有少量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举证,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对于举证责任一直存在一种观点,即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不能时,就推定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这种观点是对举证责任的误解。大陆法系通常将举证责任划分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客观举证责任则是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

二、赠与合同的举证责任

由于主观举证责任需要法官在具体审判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加以确定并不断转换,因此无需在法律规范中预先加以规定,法定的举证责任通常都是客观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脱离证据去推定一个事实只能基于三种情况:

一是法律对推定的明确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对证据持有方作不利推定的规定。

二是根据日常生活法则进行推定。

三是法律拟制。比如在行政行为经合法的公告送达期满之后,视为相对人已经知道其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行为责任。并未明确规定结果责任,但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来加以确认。

(1)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首次肯定了结果责任,只是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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