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3岁的汪-研诉至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并要求丈夫承担1000元的过错赔偿金。她向法院出示了一个证据,丈夫和“第三者”签订的荒唐“婚姻保证协议”。
据汪-研陈述,这份保证协议中的甲方是她丈夫,乙方是一度居住在家中的一名女子,双方约定:双方不准有外遇、永远不变心、不许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不吸毒、不赌博、孝敬双方父母等;家务保证部分约定:甲方必须每天回家过夜,打扫卫生,不让乙方生气,制造欢乐气氛,让乙方有温馨感、安全感。乙方必须保证家中清洁卫生,承担家务,保证膳食营养合理,不能拒绝甲方的拥抱,不许网恋等。财务保证部分约定:甲方要努力挣钱养家,保证家中高质量的生活,个人收入不允许保密,重大开销必须经乙方同意。乙方要做到开销合理财务支出透明化,重大支出经甲方同意,不购买奢侈物品等等。违约惩罚细则更是详细规定了一方违约,语言违约罚款100元,非原则性行为违约罚款200元,原则性违约,除对方谅解,否则自行了断。
汪-研向法官说明,她和丈夫李-骏在1998年结婚。2004年5月,汪-研为帮助弟弟筹备婚事带着儿子回宿迁老家暂住,5月16日,汪-研从宿迁回家取衣物,发现丈夫李-骏明明在家却拒绝开门,无奈之中只好叫来社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忙,丈夫仍不开门,汪-研拨打了110电话求助。警察赶到强行打开门,门内丈夫与一女性单独在家,该女子的部分物品也赫然摆放在自己家中,家中还有一份丈夫与该女共同签名的“婚姻保证协议”。
日前,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对双方争议最大的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原告汪-研提供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婚姻保证协议”以及邻居的证言,要求丈夫为“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给予赔偿。被告李-骏提出,保证协议是双方开玩笑时拟写的,自己没有与任何异性同居,物品是女同事暂放家中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对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告提供的保证协议不能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且在证人书面证词中所陈述的内容使用了推断、评论的语言,证明效力较低,因此驳回原告要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要求。
这起案件反映了当前离婚过错赔偿案件的举证难的现状。秦淮区法院民庭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汪-研虽然提供了在一般人看来足以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但是从法律角度和证据规则要求来看证据仍不充分。婚姻过错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四种,相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最难收集,主要原因在于,同居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不易知晓,相关证人愿意出庭作证的更是少之又少。据不完全统计,秦淮法院2005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提出过错赔偿的案件有20多件,但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只有10%,都“输”在证据不充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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