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新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6:31:13 269 人看过

一、最新发票使用要求。

1、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2、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

2017年7月1日起,开具汇总办公用品、宣传品、印刷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由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例如:在商场买了几支签字笔,几本笔记本。7月1日之前,笼统开具“办公用品”名称的发票。7月1日之后,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

3、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培训会议汇总发票,必须由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二、哪些发票不能报销。

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三、特别说明

1、2016年10月,全国上线运行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金税三期”,采用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成为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管控税收风险、加强信息共享的主引擎、大平台、信息池和安全阀。

2、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必须开具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让所有纳税人以唯一身份进入数据库。这样企业的任何事项均会留下记录,金税三期的大数据,也会追踪企业的资金流、票据流等,追查同一税号下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企业是否虚开发票,以及是否购买假发票入账,一目了然。

四、开具发票常识

一、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填写简称等情形。付款方全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我们在开具时应写“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简写为“江淮重工”。

二、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属于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范围比较广。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以及由第三方非法代开发票等情形。

三、假发票。

发票本身是假的。目前辩别发票真伪的办法比较多,一般可以结合票面防伪标志辩别,无法辩别的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或者拨打开票当地的12366热线查询,还可以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查询。

四、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

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开票人在盖章时没有盖清楚,然后在旁边重新加盖一次印章,这是不允许的,遇到盖章不清或者盖章错误的情况,应该直接退回发票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并加盖正确的发票专用章。

五、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

发票上所有的项目都应当在开具时一次性如实填写,如果有填写不全或者不清楚的情形,我们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格,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都是不可以的。

六、涂改票面信息发票。

发票付款方名称中一个字填写错误,开票人提出可以在此处修正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按照规定,如果发票项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填开错误的情形,应当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不得手工涂改发票信息,存在此情况的,受票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七、自行打印专票销货清单的。

有的往来单位开票时可能会开具“货物一批”,然后附一份自行打印的销货清单,这样的专票是不合规的,纳税人必须要求开票方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

八、重复打印电子发票。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使用简便,纳税人可自行打印,但在使用便利的同时,不能重复打印。财务管理部已建立电子发票台账,防止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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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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