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机构职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的行政机关发生撤销合并,有的行政机关发生职权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确定被告归属,这就涉及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承继问题。被告资格之所以可以承继,是考虑到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立的公权力机关,不能由于行政机关的组织变化而影响对当事人的救济。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这里的“人民政府”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等,但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对于人民政府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为被告。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律师补充: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鉴于原告在起诉时,可能无法知晓继续履行职权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允许将原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查被告资格时,可以运用诉讼指导,引导变更为正确的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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