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单位代码、名称等单位管理基础资料做相应变更。
职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职工(从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地、县流动,需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基金转移额为职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其中,调转缴费年度内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转本金不计利息,由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缴费年度末一并计息。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地、县转移时,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职工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随同《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打印《职工省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转移表》各一式两份,两份表单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3、本省职工调往外省(市),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基金转移额为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职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至职工流动时止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合计)。其中,98年1月1日至98年6月30日职工个人帐户的转移额为按职工缴费工资记入部分(本息合计),按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不作转移。职工调转缴费年度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转本金不计利息,由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缴费年度末一并计息。外省(市)职工调入本省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按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职工跨省(市)流动,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份转移表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职工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随同《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打印《职工跨省(市)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转移表》各一式两份,两份表单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4、省直统筹企业(包括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直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代码、名称等单位管理基础资料做相应变更。省直统筹企业职工调往我省市地县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办法按第2条有关规定执行,调往外省(市)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5、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职工退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使用调入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已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济自谋职业的,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私营企业职工或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到国有、集体企业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8]44号)
发布日期:1998年10月6日
执行日期:19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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