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10号发布),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并购应当事先进行企业并购反垄断申报。为方便当事人申报,现发布指南如下:
一、申报人
申报人原则上为并购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是被并购方。多人符合申报人条件的,可以共同申报,也可以分别申报。申报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由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代理申报。
二、申报时间
企业并购反垄断申报应当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提出,境外并购申报应当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提出反垄断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全套书面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一份(建议使用光盘载体)。申报材料应为中文,原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函。申报函内容应简练,建议以一至两页A4纸为宜。申报函应由申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和认证文件;如有必要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也可以要求境外并购的境外申报人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和认证文件。
(三)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申报人自行申报的,申报人应当为其经办人出具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供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须提交原件。
(四)并购各方的基本情况。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形式(公司、合伙或其他形式);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购各方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包括全球和中国境内),公司规模,公司在业界的地位;公司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等。
(五)与并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及简介。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建议从以下角度考虑:
1.所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并购各方的企业或者个人;
2.所有直接或间接受并购各方控制的企业;
3.除并购方以外,所有直接或间接受控于1所定义的企业或者个人的其他企业。
4.其他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个人。
如有必要,建议使用组织系统图或其他图表来说明上述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
(六)并购各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实体机构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七)并购交易概况。建议包括:交易性质和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组建合营企业等),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并购交易过程,并购交易预计完成的日期,并购交易完成后相关公司的控制和关联关系(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公司结构),并购交易所涉行业或主要产品,并购交易的动机、目的或经济合理性分析。
(八)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的界定一般包括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界定。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或者认为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均应说明理由。
(九)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并购各方相关市场内的销售额及市场份额,并说明数据来源、计算依据,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十)相关市场内最大的5个竞争者的名称。为提高审查效率,鼓励同时提交上述竞争者的市场份额或在相关市场(领域)的地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相关市场的供应结构和需求结构情况。应提交并购各方上、下游主要企业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提高审查效率,鼓励同时提交相关市场上、下游主要企业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二)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从如下角度提交描述竞争状况的资料:
1.市场进入分析。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进入市场的成本;
(2)任何法定或事实上的准入障碍;
(3)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限制;
(4)并购各方在相关市场中作为知识产权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情况;
(5)相关产品规模经济的重要性;
(6)相关市场上竞争者数量、规模以及上下游市场是否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限制等。
2.相关市场内经营者横向或纵向合作协议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研发、专利使用权转让、联合生产、分销、长期供应以及资料交换等方面的协议。如有可能,应提交上述协议的进一步情况。
3.最近三年,相关市场上的重大市场进入或退出情况,如有可能请提交进入或退出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
(十三)并购协议。如果协议为外文,应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重要部分中文摘要。
(十四)并购各方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会计报表为外文,应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主要部分中文摘要。
(十五)请求审查豁免的材料。
申报人认为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审查豁免的情形并主张审查豁免的,应同时提交审查豁免的材料。
(十六)相关市场的行业协会信息。包括是否存在行业协会,协会的名称、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十七)本并购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申报审查情况。
(十八)其他需要向主管机关说明的情况。
(十九)并购各方或(和)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就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或)信息来源准确性的声明。
申报材料应当合理编排,便于查阅。申报材料前应有文件目录,并附联系人详细联系方式。
申报人无法提交上述某项材料,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提交上述某项材料的,可以在申报前商谈阶段提出,或在申报材料中说明理由。经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同意,可以部分提交或者不提交。
四、审查期限
并购审查期间为三十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算。三十个工作日期间届满,申报当事人没有接到进一步审查通知的,视为通过审查。如申报当事人接到延期通知,审查期间将延长到第九十个工作日。申报当事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进一步提供资料或说明情况。
五、申报前商谈
为提高效率、确保审查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反垄断调查办公室鼓励申报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正式申报前进行非正式接洽,就是否需要申报、界定相关市场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谈。申报人申请商谈应当在正式申报前尽早提出。商谈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传真给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传真电话:6519899865198997)。
为提高商谈效率和效果,建议申请人准备好商谈的相关材料,包括交易情况和背景介绍、相关行业和相关市场情况、以及该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等。如果协商申请人对是否申报不存在疑义,也可以提供并购报告草案作为商谈的基础。
六、保密
如果申报人不希望其申报的信息被公开或披露,则应当对需要保密的文件或内容单独标注,并简要说明信息不被披露或公开的原因。要求保密的应同时提交非保密版本的申报材料。
七、报送时间、地点
申报人应在商务部办公时间向反垄断调查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为便于即时登记签收,请于上午8:30-11:00或下午1:30-4:00之间报送。
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3516房间。
发布本指南的目的旨在为企业并购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执行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商务部条法司反垄断调查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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