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如何约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9 17:22:18 290 人看过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约定包括: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2、租赁物的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3、租赁物的归属;4、租赁物的瑕疵赔偿责任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一、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由谁承担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责任承担需要分情况确定,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是否符合约定或出租人干预租赁物的选择时,则出租人需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融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吗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不属于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哈,所有权还是归属于出租人的。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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