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区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9 20:48:40 30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予以申请: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采伐省级生态公益林;2.达到更新采伐年限需采伐省级生态公益林;3.因卫生间伐、抚育、自然灾害需采伐省级生态公益林。4.符合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通知(粤林[2013]43号)中有关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条件(疏残林改造、低效纯松林改造、布局不合理桉树林改造、救灾复产林分改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木采伐、其他因减灾防灾、抢险救灾、林业科学研究等需要采伐)。

二、办理材料

林权证。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原件。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才必须提供。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市林业局组织提供。

有公示文件、能看到公示地点和时间。

彩色照片并加盖公章。

皆伐连片采伐面积大于20公顷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队伍提供。

市林业局组织提供。

检疫性、危害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重点工程项目、自然灾害等其他说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林业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服务窗口(B47、B48)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林业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

(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伐区调查设计内容违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规定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申请采伐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五)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六)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七)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条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核发;市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驻粤部队由省军区核发;省、市属农垦场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向当地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指定专人核发,采伐指标应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

第六条第六条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观赏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二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成立林木采伐审批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及时通知采伐申请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行政交界地的林木采伐,在接到采伐申请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权属无争议后,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火烧迹地的林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伐区调查设计内容违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规定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申请采伐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五)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六)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七)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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