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评估:司法鉴定结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13:49 158 人看过

司法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有以下几点:

1、合法来源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2、符合规范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4、本部门委托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5、近距离犯罪时间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6、实物鉴定结论效果优先。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得不到认可怎么办

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得不到认可,应当经双方协商后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在人身侵权案件中涉及伤残鉴定是尤为常见的,由于是当事人单方委托,在选择鉴定机构、专家鉴定阶段对方均未参与,存在一定的不公正性,故在诉讼中若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往往会同意再次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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