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诉讼与对策之诉讼策略包括的内容
诉讼策略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起诉地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如果选择被告的住所地起诉,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另外,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起诉对象的不同可选择最佳的起诉地点,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时机的选择
选择什么样的时机起诉,起诉前是否要发律师函,以及是先谈判后诉讼还是先诉讼后谈判等问题,也是诉讼开始前要考虑的。时机的选择,有时决定案件的成败。有些情况利用律师函、谈判等手段固定证据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收集证据的方法。总之,何时诉讼,要根据案情合理选择。
(三)起诉对象的选择
对起诉对象的选择也是专利侵权诉讼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这条法律规定,针对不同案情选择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还是销售者抑或列为共同被告是必须研究的问题。对于存在众多侵权者的案件来说,是全部同时起诉以免有些侵权者掩盖证据还是只起诉几个侵权者以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也是要研究的问题。另外,起诉哪些侵权者会降低侵权认定难度,排除地方保护干扰均是应当研究的问题。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诉讼技巧
专利侵权诉讼中主要是诉讼技巧。
(一)研透专利技术
专利诉讼技术性很强,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与其相关的背景技术是非常重要的。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专利技术同样胜任不了专利诉讼。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的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等,都需要相当的技术知识。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因而研透专利技术是专利侵权诉讼成功的前提。
(二)固定侵权证据
对于原告专利权人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因此,最好直接到生产厂家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并采取公证取证(必要时进行隐蔽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原告取胜的关键。
(三)巧用诉前禁令
《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非常关心诉前禁令的问题,因为诉前禁令的效力非常强,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希望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使侵权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要申请诉前禁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侵权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清楚的,关于侵权的判定也必须是明显的和有说服力的;其次,要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诉前禁令,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多数案件难以满足后一条件。
(四)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笔者的实践,不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把损害赔偿要求提得过高。《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该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从我国目前专利审判的实践来看,提出高额的损害赔偿除了新闻炒作外,对当事人没有更多的好处。因为按照中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和赔偿计算方式,举证实在是太困难了,所以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绝大多数都是法院的酌定赔偿,酌定赔偿的上限是50万元人民币,所以要提出几千万元的损害赔偿,除了付出高额的诉讼费外,最终实际能得到的赔偿会和提出的数字相差很远。在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适当的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比较恰当的。据我们分析,专利损害赔偿额一般在20万元到30万元人民币左右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比较有利。
三、专利侵权诉讼的作用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是有效打击专利侵权、维护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向知识产权局提起的行政投诉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1、可以请求赔偿,有效弥补损失。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处理只能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不能裁定赔偿,而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交的诉讼请求、侵权证据等裁定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2、判决或裁定结果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局进行的行政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的判决或裁定具有终局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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