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高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累计旷工达34天,被公司解除。只因其是工会干部,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征求上级工会意见形成违法事实,这一程序上的错误导致该公司不得不再支付79728元经济补偿金了事。
侵权事实
工会主席严重违纪
不合规定
高某于2001年2月1日到某体育用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该劳动合同约定:高某任公司东区区域总监,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月基本工资24000元;高某需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若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依企业规章制度作出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003年6月,高某当选公司工会副主席,任期5年。该公司还于2007年年底制定出新的《员工手册》,并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年1月21日,公司向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高某自2007年11月26日至2008年1月21日累计旷工达34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双方。
高某不服公司决定,向仲裁机构申诉。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000元,年假补偿8533.33元;驳回高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不向高某支付任何费用。公司称:高某旷工违反合同及企业规章制度,有考勤记录可以佐证。解除劳动合同当日,企业已将解除合同通知送达高某,随后又将高某的社会保险及个人档案转入其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其办理登记手续。此外,公司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曾向上级工会通报了原因,上级工会对此未提异议。故公司的做法事实依据充分,法律依据确凿,实施程序合法,无任何违法及不当之处。
高某辩称,他在相应时间内未到公司打卡,系因到客户处巡视,并非旷工,但无证据予以证明。高某说自己身为工会副主席,并未看到公司新制定的《员工手册》,而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才通知上级工会,通知的函告被上级工会拒收,并非上级工会默认公司的做法。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工会法》相关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可公司解除高某劳动关系的理由,但因公司在解除合同程序上存在不妥,需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剖
合同已除才予告知
未经批准违反法律
法院一审认为,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高某应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若违反劳动纪律可依此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证据证明高某旷工34天,高某仅提出由于其工作性质决定,经常巡视客户无法正常打卡上班,但不能提供证据。考虑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高某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故不采纳高某的主张,认定高某在相应时间内违反了公司的基本劳动纪律。
鉴于高某同时担任公司工会副主席职务,该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虽用传真及快递方式将此事函告上级工会征询意见,但在未得到上级工会正式意见前,于函告上级工会的当日即向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因此,公司在解除合同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000元。公司同意支付高某未休年假工资8533.33元,予以准许。
法院二审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为公司解除高某的理由并无不当。然而,依据《工会法》等相关法律,该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程序上欠妥。鉴于双方均无意维系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应支付高某79728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此数额,一审法院计算有误,依法予以改判。
专家点评
企业规章程序存瑕
违反常规合同该除
职工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理所应当的,本案的典型之处就是高某不仅是公司高级员工,同时担任公司工会副主席职务。解除其合同自然要牵涉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解除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的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李光琴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与内容。本案中,公司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将《员工手册》邮寄给高某之妻,不能证明该手册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员工意见,因此,该手册制定程序不合法。然而,尽管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存在瑕疵,高某作为公司总监级员工及工会副主席,理应模范地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现其累计旷工达34天之久,是任何单位都不能允许的。可见,高某已经严重违背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及法律法规,有权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法》第21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高某作为工会副主席,公司于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方将此事函告上级工会,且上级工会拒收,故不能认定公司已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综上,该公司的行为存在欠妥之处,因此,应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高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横跨新旧法律更替,故应分段计算其经济补偿金额。2001年2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规定,实际工作年限超过6年不满7年,按7年计算。2008年1月1日至1月21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因公司解除程序违法,故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二倍赔偿金。因高某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故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应以9966元/月的标准计算,赔付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79728元。
文章来源:《劳动午报》
-
工会主席能被企业解雇吗
340人看过
-
几岁可以当主席或副主席
441人看过
-
省总工会副主席:员工待遇不错
426人看过
-
贸仲于健龙副主任当选IFCAI副主席
446人看过
-
雇员高空作业坠亡,房主雇主双双被判赔偿。
356人看过
-
宁夏原副主席被判无期徒刑
187人看过
工会的成立对公司的意义有: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建起有效合理的沟通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关爱员工,体现组织的温暖等。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 更多>
-
工会主席、副主席、副主席能否就加班费向公司主席索要加班费而索赔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2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会主席就加班费向公司维权,是依法行使权利,用人单位开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向上一级工会请求帮助,还可以神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会法》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
-
工会主席选举程序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3基层工会主席的产生:《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这种选举方式一般在会员人数比较少的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进行。
-
监事会主席职权有哪些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18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哪些人不能当工会主席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8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