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特殊情况的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一)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违法超占不足一间(46平方米)的房屋,确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可以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上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二)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城镇居民,经依法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五)对拆旧建新的,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国土部门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国土部门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六)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七)子女分家析产涉及有非农户口的,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可按平均面积计算(包括留给长辈居住的面积),如按自然间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非农户口不得多于农业户口的面积。
二、下列情形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予确权登记: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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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确权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要如何确认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12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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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对农民有什么好处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8(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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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8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