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否认人格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9:06:31 251 人看过

一、公司被否认人格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有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公司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行为条件,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危害后果,股东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有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原则包括:

1.个案原则。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仅限于提起否认公司人格的第三人所依存的特定法律关系之中,而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否认,是对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公司状态的一种确认。公司人格在个案中的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不得将对公司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范围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

2.实际操控原则。对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即控制股东或积极股东。而对于非控制股东或消极股东的有限责任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3.不得自我否定原则。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为保护第三人因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遭受不利而设置的,只能有受害的第三人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n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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