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破产受理程序相关的主要法条有:
1.(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债务人的异议能否成立?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举证责任与资料提交
1、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除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并不需要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3、材料的补充、补正
(1)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并及时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3)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限(10日/15日)。
4、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四、对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根本不接收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申请根本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作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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