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件诉讼管辖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适用于以下事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事件(二)信用证纠纷事件(三)申请取消,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事件(四)审查涉外商事仲裁条款的有效事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事件。第四条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的边境贸易纠纷事件,涉外房地产事件和涉外知识产权事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件的管辖实施监督,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件的,应通知或裁定将事件转移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七条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人发布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则以本规定为准。
涉外合同基本知识
涉外合同概述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包括:
1、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涉外合同常见形式
涉外合同常见的有: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涉外科研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务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
涉外合同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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