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为2018年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标准,2018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生育或者流产的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具有本市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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