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案件的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检举和投诉(以下简称举报)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的接受。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受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受当面口述举报,应当进行笔录(或录音),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在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核实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或告知举报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后应认真研究。对符台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受理,并明确办案人员。
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属电话或当面口述举报的,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在接受举报记录上予以注明(如:举报内容不符合受理范围,已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作为处理举报工作记载依据,以备查考。属信函举报的承办人员应在履行登记手续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㈡立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举报人已提供有关违法行为证据)时,发现井认为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和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即为登记立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一、案件的审理
案件登记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对案件立案所依据的书面材料(如举报、投诉材料)或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调查笔录和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初审,对违法行为和案情进行分析确认,提出审理意见和查处方案,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研究批准即可依法查处。
二、调查取证
对登记立案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证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法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及处理意见。
三、案件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办案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及证据附件应依法认真审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案件即告结。对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办案人员进行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证据仍不足的,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案件即告结。对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决定及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处罚决定应在做出之日起七日内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送达被处罚单位、井负责追踪执行情况。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生效后,做出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五、案件材料归档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建立案件档案。档案内容要完整,卷面要整洁、规范,档案内容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案件讨论记录;案件处理报批表;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执行情况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结案审批表;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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