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两块讲:1.中国不能在原研药专利期内仿制,这是正常的因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有很多的贸易,如果不遵守规则,则会被在其他方面制裁。而印度之前赤脚的不怕穿鞋的,所以他在原研药专利期内仿制,后来随着他对外贸易的不断增加,各国对他就这个事也进行了制裁所以现在的印度也不太敢仿制专利期内的药。2.专利期到期的仿制,这个各国都有,例如之前的格列卫,已到期中国也有仿制。不过由于种种原因的确中国在仿制药上不如印度。印度现在是世界药房,原因也是他之前耍流氓在世界贸易不多的时候,大量的仿制专利期内的原研药,提高了他的仿制能力,在这个方面由于我国之前为了各项发展的确在仿制药上略略不如,但现在已经在追了。但在原研药的开发上,这个我国一直都是世界领先的。
拟定的印欧FTA协议将使印度仿制药和医疗保障陷入不利境地
当印度仿制药产业将自身确立为发展中国家的主要供应商时,出现了一些阻止贸易自由流通的障碍。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是为了确保贸易流通尽可能的“顺利、可预见和自由”。其多边纠纷解决机制一直运作得相当不错,虽然它也遭到了部分批评。
所有的这一切将随着自由贸易协议(FTA)而改变,印度政府和欧盟为了最终达成印欧FTA协议自2007年开始秘密谈判(2012年初为截止日期)。人们的确需要提出疑问:为什么这些谈判要在没有咨询议会和政府的情况下开展?
拟定的TRIPS制度
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基础是互惠互利。但不平等伙伴之间的互惠互利是永远不会凑效的——它总是会不利于弱势的一方。就此种不平等举例说明:印度的国内生产总值是欧盟国内生产总值的3%,而印度在欧盟的对外贸易中只占1.8%的份额,欧盟却占印度贸易份额的20%;印度对外投资的最大来源地是欧盟,而印度只占欧盟全部对外直接投资的1%。
印欧FTA协议旨在使两大贸易区域在互惠基础上放宽“所有贸易”,除了商品贸易外,FTA还将包括与服务、投资、公共采购、知识产权和其他领域有关的大量条款。
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提议可能会为仿制药制造商造成新阻碍。FTA所要求的知识产权措施是超出了TRIPS/WTO协议授权范围之外的“TRIPS补充”条款。这些提议包括数据专有权、专利期限延长、强制措施、边境措施以及在打击假冒药品的借口下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定罪。
同意数据专有权措施将会延迟印度仿制药的上市时间。它将要求仿制药制造商再重复一遍药品原创公司已经做过的临床试验。这种行为可能会侵犯人权,其实只要证明仿制药与创始人的产品具有生物等效性就足够了。
危地马拉2009年出版的一份卫生事务方面的研究报告得出结论称,有关数据专有权的知识产权措施以及中美洲自由贸易协议(CAFTA)中的专利措施是“低价仿制药被从危地马拉市场中清除以及其他仿制药不能进入该国市场的原因。”
曾在印欧FTA谈判早期被提出的延迟仿制药进入的另一种方式是延长专利期限,使其超出TRIPS协议规定的20年时间,专利期限通常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一举措是为了“补偿”专利局审查专利以及印度药物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和生产的时间。
更广泛的惩罚性措施
与这些紧密相关的还包括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强制令规定、边境措施和第三方责任。FTA中拟定的边境措施使凭借目测或只是怀疑产品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就采取扣押行为、甚至毁坏被扣押产品的行为合法化——这正是出口到非洲及南美的印度药物途径阿姆斯特丹被扣押的一些遭遇。这会干扰印度向贫困国家出口仿制药以及贫困国家进口此类药品的自由。
TRIPS协议只允许扣押违反版权或商标的产品,且这些查扣只能在边境进行。这些“TRIPS补充”边境措施的提议不仅适用于进口,而且适用于出口、再出口、运输途中的产品,并且规定了中间机构披露信息的责任。
还在审议中的一项提议——主张所谓的第三方责任——以把握涉及假冒产品供应、销售和制造中的每个人的任务。并且这会让贸易链中的人们以及用作制药的原料和辅料的供应商承担责任。
FTA中提出的强制令规定将使印度司法机关有义务就与穷人健康权有关的药物优先给予知识产权地位,有时甚至在确立有效专利之前发布强制许可令。
投资提议
印欧FTA协议的投资正试图被定义为包括“法律所赋予的知识产权、商誉、工艺流程以及技术诀窍”。如果这项有关投资的提议被通过,外国投资者将会起诉印度政府,只要政府采取的措施(如价格控制或强制许可)被认为没有保护他们的投资(如知识产权、专利,或者利润或“商誉”)。
由此产生的仲裁将在位于伦敦或新加坡等地的秘密仲裁庭举行。送达的判决具有约束力且不再受到国内法的质疑。
目前为止,在400多件投资条约仲裁请求中至少起诉了81个政府。这导致了各政府已经向投资者支付了数百万甚至数十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第11章推动了北美投资者起诉墨西哥(发展中国家),当然也会帮助美国投资者起诉加拿大政府,反之亦然。
西德在1957年首次构想出来的投资提议是一个难以摆脱的“法律怪物”。当德国逐步淘汰核能源遭到瑞典Vattenfall能源公司的质疑时,其最终自食其果。
当这种严厉的投资建议落实以后,不愿发布强制许可的印度政府将更加无法为解决公共卫生问题而利用TRIPS协议灵活性。
其他的与投资相关的方案都是以让投资者获得“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和安全”的名义提出。这些条款并不明确,因为与此相关的的判例法并不完整,仍在完善之中,现在只能让仲裁法庭对“公平公正”做出判断。仲裁判决往往不关注任何监管行为背后的公共健康动机。
FTA提出一项授予欧洲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相同待遇的要求,这是不公平的。因为为本土利益相关者提供优惠待遇的政府可能会遭到起诉,SSIs说道。实际上,某些拟定的与“业绩要求”有关的提议使要求外国投资者使用本土投入和本土员工做法变得非法。
从印度仿制药工业购买药品的非洲和拉丁美洲数以百万计的贫困患者能否获得低价药物目前仍然无法预料。
欧盟议会通常会就欧盟委员会在FTA协议的各种争议问题上采取的何种立场给予指示。在政府签署之前,或者政府签字放弃我们的医疗保证和贫困人口的生计之前,我们希望我们的议会和我们的法院能够采取自主行动让印欧FTA协议不再隐蔽并进入公共领域。(编译自thehindbsinessline.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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