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4 04:57:38 71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

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2日 14: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
    2022-07-11
    413人看过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土办函〔1996〕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土地管理部门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管房产,因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变更登记;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2023-06-10
    423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在征收区域内,凡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缴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由税务机关核实计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超过土地管理机关核发面积的,暂按实际使用的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
    2023-06-10
    43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可以贷款。因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流转受限制使得其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需要足够易变现的特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但过户对象也是仅限于本村的经济成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可以贷款。银行贷款需要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征信信息或者产权清晰足值易变现的抵押物。集体土地因现有法律规定,要在集体范围内流通,集体土地的流转变现是受到约束的,因此,不可以进行贷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的。但是必须符合宅基地转让的相关条件。只限于本村村集体的成员之间,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至于非本村经济成员,自然是不能过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2022-09-04
    42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单位与个人不具有所有权。一、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如何继承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不可以继承。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此之外,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自然人不可以继承。二、农村建设用地能确权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个人是不可以确权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
    2023-03-27
    15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材料有哪些?
    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4、总产权复印件1份;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7、产权测量报告;8、申请书1份;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分割情况说明;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1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
    2023-04-02
    327人看过
  • 浙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出台了吗?
    一、浙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出台了吗?《浙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浙江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程序(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二)投标者购领招标文件。(三)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四)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
    2024-01-14
    5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四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五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
    2023-06-11
    46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条例: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小股东如何转让股权小股东股权转让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程序进行。小股东股权转让时应优先询问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是否需要进行其股权收购,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进行外部转让。小股东股权转让切勿进行私下交易,企图逃过相关监管部门,以身试法。《公司
    2023-08-17
    16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二)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第三十六条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第三节反倾销税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
    2023-06-05
    475人看过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转让吗
    土地使用权之转让,系指土地使用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再度转移之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及赠予等多重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土地使用者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具体期限与附加条件。若未按照出让协议中的条款执行,则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在此过程中,必须正式订立权益转让合同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完备性。同时,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及其后续登记文件中所记载的所有相关权力与义务亦应随同流转。当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之时,其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物之所有权亦应对此进行相应的转让手续。如需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进行单独转让,则需经过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审批,并依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任何未经依法核准和备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均被视为非法行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
    2024-04-25
    46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资料审核,现场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的,但是必须符合宅基地转让的相关条件,只限于本村村集体的成员之间,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至于非本村经济成员,自然是不能过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二、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1.当建房者准备建房并选好地点时,提出书面
    2022-09-21
    14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你局八月十九日送来的《关于请求答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规定应作“行政区范围”理解。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我们在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对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前款所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故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理解发生分歧,一种意见信为本条款是指行政区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是指规划区范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建成区范围。究竟如何理解,请予解释。
    2023-06-10
    137人看过
  • 德国土地使用权和中国土地使用权之比较——中国城市拆迁过程
    2003年以来,中国因征用土地、拆迁房屋而出现了一系列被涉及者自杀、自焚、示威等事件。特别是于2003年8月发生的南京市被拆迁户翁彪自焚身亡的悲剧,令人震惊。相关事件的矛盾焦点之一是征地拆迁者和被征地拆迁户之间对补偿费数额有极大争议。究竟土地房屋的价格和拆迁赔偿费怎样计算才比较合理?中国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计价赔偿方法有何不妥之处?西方国家在这方面通常又是怎么做的?本文从德国土地使用权和中国土地使用权的比较入手,比较分析两国土地使用权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然后用实例来解释中国和德国在计算拆迁赔偿费方面的差别是什么。一、德国的土地使用权德国《民法大典》第94条规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房屋建筑从属于土地,为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所有。德国所有的土地(包括已建土地和非建土地,如农田、林地、绿地等)都实行土地登记,即地籍登记。地籍登记簿中的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022-05-02
    11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使用权法规定,公民如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1
      对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包括哪些内容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通过签订协议,或者是招标、拍卖等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前之后办理的土地使用证都可以过户,过户手续在办理时,需要提交能证明过户双方关系的材料,并且过户手续在办理之后,需要缴纳税额。
    • 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要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24
      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要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五、有关税费。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土地使用权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2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发展规划,扶持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种子产业发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作物、林木新品种的培育、开发和良种推广,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