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规定。然而浙江温岭有家物业公司与一清洁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长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8月18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补发清洁工最低工资不足部分。
河南省新蔡县人胡青娟在2007年10月进了温岭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清洁工。2008年3月12日,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胡青娟从事温岭市尚书坊小区共10幢房屋的卫生清洁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到10点半,下午2点到4点半,劳动报酬每月750元,按月结算。但为民公司后来每月实际支付给胡青娟工资一直是700元、每年的节日加班费及高温补贴180元、年终奖280元。今年5月,因为民公司退出尚书坊小区的物业管理,该小区物业由其他公司接管,而胡青娟留在了在该小区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
但在结算工资时,胡青娟要不到被扣发的每月50元工资,后来也知道自己的工资一直在同期温岭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补发被扣发的40个月每月50元合计2000元工资,以及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差额5070元等。
为民公司的答辩是:该公司每月实发工资虽为700元,但公司每月发给胡青娟的总工资(包括各种补贴、福利等)已超过合同约定的750元,况且根据合同,胡青娟属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受最低工资约束。要求驳回胡青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双方约定和实际实行的内容看,事实上为民公司与胡青娟并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是全日制用工关系。而为民公司支付给胡青娟每月固定的工资为700元,少于温岭市同期的最低工资标准。至于加班费、高温补贴、年终奖等,不能作为胡青娟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
法院另查明,2008年9月1日起,温岭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2010年4月1日起,为980元;2011年4月1日起,为1160元。温岭市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温岭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胡青娟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扣发的工资2000元、最低工资的差额5070元、经济补偿金3482.50元,以上三项合计105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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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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