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切子宫双附件医院赔偿患者7万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9:06:05 324 人看过

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是与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相对应的,并且知情权、决定权的实现是以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的履行为基础的。因而,若不强制规范院方的告知、尊重决定义务,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就无从体现。

某医院医生擅自切除患者子宫双侧附件,为逃避责任又伪造签字并篡改病历。9月21日,本网从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获悉,邓州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4582.76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已实际履行。

2009年12月4日,王某到邓州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子宫肌瘤、轻度贫血,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当日,王某入住该医院,次日医院为其实施了子宫全切术。但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将王某的子宫和子宫双侧附件(即输卵管、卵巢)一并切除。《手术记录》中也载明拟施手术:子宫全切术。已施手术:子宫全切﹢双侧附件切除术。术后,王某失眠、健忘,身心疲惫,得知双侧附件被医院切除后,即主张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赔偿损失。医院为逃避责任伪造了王某丈夫刘军的签字并篡改了病历等资料,坚持刘军曾在《术前告知记录》上签字认可该手术方案,并非擅自切除。

2010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万元。经该医院申请,南阳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院切除患者双侧附件,适应症掌握不严谨,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术后雌激素功能下降出现的不适症状有因果关系;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2010年5月31日,邓州市法院限期该医院于15日内提交其曾向南阳市医学会提交的《术前告知记录》,但该医院一直未提交,法院最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医方负次要责任的结论未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医院在变更原拟定手术子宫全切术为子宫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切除患者双侧附件也缺乏合理的依据和理由,客观上对患者身体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请阅读相关文章:医院有告知义务和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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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2日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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