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4:12:48 152 人看过

民事诉讼保全措施有:

1、财产保全。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2、行为保全。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3、证据保全。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一、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有: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流程如下: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并且附带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法院一般在48小时之内就会向申请者下达相关的通知书的,如果通过就会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四)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除上述强制措施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说,《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起诉条件首先从在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是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作为开始,直到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作为结束。另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首先从拘传作为开始,直到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拘留作为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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