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于高(曾用名:刘高),男,生于1974年1月3日,身份证号码:513525197401033751,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本县小厂乡马驴村5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本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08)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于高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于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刘于高在本县小厂乡场上赵昌奎饭店内,采取掐颈掐手、板凳砸人的手段,欲抢劫赵文兵现金1185元,被群众强行制止而未能得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于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在作案中,被告人因群众强行制止,抢劫未能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于高辩称,当时自己喝了酒,无法控制,主观上没有想抢钱,也不知道受害人赵文兵身上有钱。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于高在本县小厂乡场上赵昌奎饭店内,采取掐颈掐手、板凳砸人的手段,对被害人赵文兵实施抢钱行为,被群众强行制止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于高的供述,证明2008年6月13日中午12点左右,刘于高在本县小厂乡场上赵昌奎饭馆处看见赵文兵,并要求赵文兵买酒喝,之后以赵文兵欠自己钱为借口,强行拉拽住赵文兵要钱,并伸进赵文兵的衣服里拿钱,赵文兵将钱死死抱住不放,刘于高边拉边推,还是用力拉赵文兵的钱,赵昌奎等人来后才拖开。因为生气,提起板凳朝赵昌奎砸去。
2、受害人赵文兵的陈述。证明2008年6月13日中午,在赵昌奎的饭馆,刘于高要喝酒,赵文兵给刘于高买了一瓶啤酒,刘于高找赵文兵借钱,赵文兵说没有,刘于高就过来用手抓住赵文兵,并用另一只手伸进赵文兵的衣服里抓钱,赵文兵被抓住手背并当时受伤流血,当时身上有1185元钱和信用社的存折。
3、证人艾书明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13日上午,在赵昌奎的馆子处,看到刘高和赵文兵抓扯,,赵文兵称抢人啦,刘高左手捏到赵文兵胸膛钱包处,右手把赵文兵左手死死按住,赵文兵把刘高捏钱包的位置按倒,怕刘高把身上的钱抢走,我就去帮忙把刘高拖开,赵昌奎把他推到街阳,刘高提起木凳打赵昌奎。另证实赵文兵左手被抓伤,到医院输液。
4、证人赵秋英的证言,证实在2008年6月13日中午,赵文兵在其做工的饭馆喝酒,刘于高进来喝了一瓶酒后让赵文兵还钱,赵文兵称不该钱,刘于高就伸手朝赵文兵衣服抓倒起撕扯,同时刘于高的手伸在赵文兵身上摸钱,这时刘洪轩、赵昌奎也来阻止,赵文兵才没被刘于高抢走,另外赵文兵左手都被刘于高卡伤了。
5、证人赵昌奎的证言,证实在2008年6月13日中午,赵文兵在其馆子耍,刘高称赵文兵欠他钱,并把赵文兵衣服领口抓到,一只手去摸钱,赵文兵称不欠,刘洪轩过来劝,刘高仍把赵文兵抓到要钱,赵文兵喊抢人啦,我和艾书明、刘洪轩一起把刘高拖开,把刘高推到街阳,刘高提起木凳打我,没打倒,我推了他一掌,然后他就坐在地上耍赖。
6、证人刘洪轩的证言,证明在赵昌奎馆子刘于高和赵文兵在扯皮,赵文兵用手将他自己胸前领口紧紧抱到起,刘于高在拖赵文兵手里的东西,我去拖,后来看到赵文兵手背有瘀青。
7、证人王汉明的证言,证明在赵昌奎馆子看到刘于高一只手把赵文兵抓到胸口衣服,卡住喉咙,一只手又把赵文兵手按住的地方控制到,我就让刘于高放了,刘吼不管我事,后来,赵昌奎、艾书明才把刘于高拖开了。
8、证人李安怀的证言,证明刘于高在其门市部买酒喝过。
9、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赵文兵被抢的现场情况。
10、书证受害人伤情照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传唤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出警情况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于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赵文兵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于高辩解主观上不想抢钱,不知道赵文兵身上有钱,经查,被告人刘于高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已供述是因为没钱用了,以叫赵文兵还钱为借口,直接去摸赵文兵左边胸前的衣服口袋,摸到一包用纸包起的东西认为是钱,赵文兵不干,就去捏赵文兵的手,赵文兵手松后就伸进去摸钱,后被旁人强行把手拉开。以上供述说明了被告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钱的行为,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故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于高在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于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清亮
审判员蔡照奇
人民陪审员邵小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子高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
被告有意伤人抢劫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8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 (四)屡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使人重伤、丧命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
-
抢劫案件开庭被告人要出庭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3由于抢劫属于公诉案件,调查取证、审查、起诉都是国家的权力和义务,你作为受害人更多的时候只是类似于证人的作用,公安司法机关根据需要决定什么时候向你进行哪些调查,当然,开庭时你也有权作为受害人出庭或聘请代理人出庭,与检察机关一道指控犯罪,并可以提出不同于检察机关的有关定罪量刑的意见。至于被抢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
-
抢劫罪量刑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
几人抢劫属于团伙作案...几人抢劫属于团伙作案展开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1抢劫团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团伙犯罪是一种犯罪形态,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