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户补助需要劳动合同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1 21:41:49 223 人看过

一是身份证明。其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复印件,离异职工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单身职工需提供单身证明。

二是劳动关系证明。其内容包括申请人劳动合同、工资报表。

三是帮扶类型的佐证。职工困难类别大体可分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意外致困户、劳模帮扶四大类。

(1)低保户需申请人提供低保证,该类一般在每年12月底工会开展的困难职工帮扶活动中申报;

(2)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成员较多且大多数无劳动能力,仅依靠某一个职工的收入维持生活的家庭,该类别大多在每年7至8月工会开展的“金秋助学”行动中申报。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司收入证明、子女入学申请书以及村组或街道办提供的家庭贫困证明;

(3)意外致困户是指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职工家庭贫困。申请人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以及医疗缴费单或者提供残疾证。该类别一般在每年一月工会开展的大病帮扶活动中申报

(4)劳模帮扶是指申请人获得了国家、省、市级评定的劳动模范,可以获得帮扶奖励的优惠政策。申请人出具劳模证即可申请。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亲自履行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必须坚持当事人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在能够履行的前提下应当实际履行而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2)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

(3)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而不能随意改变。

(4)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等履行义务而不能加以改变或者增加对方的成本。

3、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的修改和补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特征如下:

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变更协议;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的变更的部分依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原合同没有变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变更并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只是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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