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可能承担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什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0 02:57:41 194 人看过

一、经营者可能承担的行政处罚方式有什么样的?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其具体严重程度不同,可能会被行政机关适用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可能的行政处罚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有什么样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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