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后陈述(刑事审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8:40:18 112 人看过

【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八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评议和宣判(宣判分当庭宣判和择日宣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笔者为您整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别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共计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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