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医疗事故时病历资料如何处理好
发生医疗事故时病历资料的处理方法:应当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若是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二、发生医疗事故时封存病历资料需要谁在场
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时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由于病历资料是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证据之一,其真实性可以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因此,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只有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疑虑,保证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2人以上。
三、发生医疗事故时封存病历资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发生医疗事故时,需要封存病历资料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客观性病历资料,如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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