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3)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4)主要业务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5)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二、办理材料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
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
收购、出售、加工、利用“三有”保护动物及其产品须提交
向外省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惠城区分厅-->在线申请事项-->填写申请资料-->扫描上传电子资料-->提交申请-->提交原始材料到相关业务窗口-->等待业务办理通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龙丰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1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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