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二)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长:吴仪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李长江质检总局局长
项兆伦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员:何亚非外交部部长助理
欧新黔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燕华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公安部副部长
李玉赋监察部副部长
廖晓军财政部副部长
孙政才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商务部副部长
陈竺卫生部部长
龚正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兰税务总局副局长
周伯华工商总局局长
蒲长城质检总局副局长
邵明立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汪永清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新闻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舆情,对外发布信息。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农业部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质检总局牵头)、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新闻信息组(新闻办牵头),由牵头部门的有关司(局)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派出局处级干部参加。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282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477人看过
-
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289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395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274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
108人看过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
国务院发公厅关于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0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二、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
-
产品质量法全文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4-09-01销售者作为产品销售的中间方,对产品质量有哪些义务呢?在这里为大家进行总结: 1.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
-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质量标准不一致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3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什么样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4《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
-
国家食品安全法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