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担保清偿顺序是哪些
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首先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1.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当遵循这一约定。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清偿顺序会依据担保物的来源有所不同。
2.如果担保物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该担保物将先于人的担保进行清偿。
3.如果担保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自主选择先就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实现债权。
二、无约定情况清偿顺序
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清偿顺序遵循一定的规则。
1.如果担保物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该担保物将先于人的担保进行清偿。
2.因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被视为债务人自身的责任,所以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债务。
3.如果担保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自主选择先就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实现债权。
4.因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并不是债务人自身的责任,所以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清偿顺序。
三、留置权与质权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在担保物权中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权通常是当事人约定的。
(1)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
(2)而质权则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可以通过合同自由约定。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而质权人占有质物则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是在债务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动产作为担保,而质权则是债权人占有质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3.留置权的实现需要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
(1)只有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
(2)而质权的实现则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留置权人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而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以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这是因为留置权人只是基于法律规定占有留置物,并不拥有所有权,所以无法要求他人返还。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而质权则因质物丧失且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这意味着如果留置物丢失或者债务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留置权就会消失。而质物如果丢失且无法找回,质权也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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