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2:03:15 131 人看过

公众参与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公众参与的概念出发,站在目前世界环境情势和我国国情的角度,论述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的必要性,着重就如何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环境立法。【英文摘要】ItissignificanttosolveenvironmentalproblemsbyPblicparticipation.Fromtheconceptofpblicparticipation,accordingtothecrrentglobalenviromentalconditionandChina’sitation,thisarticlediscssesthenecessityofpblicparticipation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system,emphasizingthecontermeasresandsggestionsonhowtobildperfectedpblicparticipation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system,inthehopeofpromotingtoperfecttheenviromentallegislation.【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完善【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Protection;PblicParticipation;EnvironmentLawPerfected【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在近两年世界环境剧变,特别是全球气温普遍升高的世界环境情势下,如何有效地进行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关注的焦点。经过科学家的研究及世界各国实践的事实证明,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各国的合作和全人类的共同参与来解决。那么,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是什么?为什么在环境保护中需要公众的参与?应当建立怎样的公众参与机制?一、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概述(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概念公众参与,这一概念很早就有人在政治学上提出。到了20世纪末期才出现在环境保护中的。对公众参与中的公众”,各个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公众”就是指公民这一团体,有的认为公众”是与政府相对的概念,有的认为公众”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等。笔者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可以认为是我国实行环境民主和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根据。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方式。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比较详细的法律规定。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颁布和施行,无疑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过程和文件。尽管我国立法中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少,但不少学者仍然认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存在许多不足,如公众参与环境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缺位”[1]等等。二、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必要性(一)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法理基础1、民主政治的要求现代社会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种事务中都要求民主,实行民主。在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事务的一种,当然要求民主。公众参与机制作为环境民主的重要制度,是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09: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亮点解析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草案)》规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享有获取相关环境信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9月23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对《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今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就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专章规定,充分表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公众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有哪些?《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享有获取相关环境信息、对环境决策以及环境执法表达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环境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寻求行政或者司法救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权利。同时,《条例(草案)》也规定了公众义务,公众应当主动接受环境保护的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
    2023-04-24
    103人看过
  • 公众和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环境保护监督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新《环境保护法》明确界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公众和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张某某指出,重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早规定在2013年1月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从该法施行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由于此项规定过于宽泛笼统,实践操作性较差,且缺乏相应司法解释予以细化,环境公益诉讼难以有效发挥。在此背景下,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在两个方面拓展环境公益诉讼,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
    2023-04-24
    428人看过
  • 论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与自律机制之完善
    关键词: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制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消费者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银行业消费者保护问题已经受到政府和民众的日益关注。本文对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实践和法制存在的问题做了分析,并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制的基本框架、银行收费监管、消费者投诉、弱势群体客户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做了评介。本文还针对我国现行法制的局限性,就今后相关法制和自律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商业实践及相关法制、自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一)银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综观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例,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实践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银行业务创新与改造引发消费者的对抗,例如商业银行对银行卡的收费问题,由于部分银行既有的银行卡章程和相关协议没有确立收费事项,而在新近业务改造后要求收费;[2](2)银行的权利与风险意识增强,并通
    2023-06-07
    201人看过
  • 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
    当保险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发展并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保险人面对的法律环境存在着市场经济起步初期的诸多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已影响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保险人在过去研究内部管理和如何发展业务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但对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研究得甚少,更多的是教育职工依法办事,而没有很好地研究如何争取一个好的法律环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为我们业务的发展争取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一、改善保险法律环境具有客观必然性1、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入的要求。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渗透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对整个市场经济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保险业必须在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地发展,才能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影响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保险业同国际惯例接轨。世界
    2023-06-29
    408人看过
  • 遏制地方"污染冲动"须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
    国内新闻: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由于缺乏系统的税制度,而现行污染收费制度又存在明显的缺陷,从而导致了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而由于支出在财政支出中占比低,环保资金投资投向不合理,使已有的污染问题不能很好地得到解决,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成本问题。而地方政府存在"环境污染"冲动,也是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目前排放过量,环境污染严重,其外在性特征导致的市场失灵需要财政政策提供恰当的激励和管制来解决这一问题。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消耗高速增长,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导致生态日益恶化,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中国缺乏系统的税制度,而且现行污染收费制度缺陷明显。制度的缺位和不完善在近乎刚性的经济增长目标下,导致污染行为在源头上不能得到有效制约,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力。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
    2023-04-24
    241人看过
  • 请公众参与兰州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告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兰州大学进行《兰州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兰州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广泛收集、了解公众对兰州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意见,现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一、规划概述根据兰州市十一五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和兰州市经济有关发展的会议精神,规划预测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趋势及污染物排放量,确定了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并从农村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两个方面提出了兰州农村地区环境保护防治措施。农村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和农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主要是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的控制,农村生活源的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控制;生态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土地合理利用与保护、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用水、生态林、草场和湿地保护、矿山恢复等措施。《兰州市农村生态环
    2023-06-06
    154人看过
  •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作保障,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的各种环境义务就如同环境道德”的宣示,难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更难以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在规定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或约束权力、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的履行,防止权力、权利的滥用或玩忽以及义务的懈怠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一、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定义及特征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在目前法学界存在有如下几种观点: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说;否定性评价说;义务说;负担说;等等。义务通常被解释为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可见责任与义务是存在重合之处的,责任比义务具有更广泛的意义。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能完全明确法律责任之应有内涵。基于对责任与义务关系的分析理解,笔者认为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专章明确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义务性或职责(政府的义务)性
    2023-04-21
    328人看过
  •  污染责任与环境保护的悖论
    根据无过错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无过错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特征:无过错责任与因果关系推定环境污染
    2023-08-27
    383人看过
  • 公众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
    【摘要】: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公众的行政参与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很大差距,但随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行政参与的落实与实现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就公众行政参与的类别和法律状况观之,应继续完善公众行政参与的路径与制度保障。【关键词】:公众行政参与参与种类法律应对及完善参与意指参加(事务的计划、讨论、处理),而参加则可进一步解释为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提出(意见)。[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非就是两大类,即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2]所以,公众行政参与一般在两种意义上展开,一是参与抽象行政行为,重点是对行政管理计划、方针和政策、行政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发表自己的看法,二是参与具体行政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中发挥功能和作用。公众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对中国人来说,既新鲜且富有挑战意义,在长期的封建统治下,民可使
    2023-06-06
    269人看过
  •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现代环境观要求民法在环境问题面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出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可以弥补这一局限。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都应当体现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使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新内涵,保障在立法始终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私法规范能够承受环境问题的冲击,私法秩序能够得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也能有助于实现。当法律没有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赋予保护环境的相应规定时,法官不能因为没有规定而做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裁判。借助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可以发挥环境保护的规制作用。近年来,学界出于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在学术上展开了反思传统理念、进行制度变革以应对环境问题的讨论。在民法上,关于如何将环境问题纳入到奉行私法自治理念的民法中进行规制,学者们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民法基本原则的
    2023-04-21
    287人看过
  • 论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论文摘要]义务教育制度的法律保障,对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虽然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机制中还存在一定的缺失,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律保障机制。[论文关键词]义务教育;法律保障;完善义务教育是中国教育跨越发展的基点,关乎民族兴衰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大计。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不仅是个人成才成长的需要,而且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要保障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前提是确立义务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法律是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重要手段,在国外许多国家,教育法治化已经具有很高水准,一些国家甚至号称“教育法律主义”。[1]而对于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来说,义务教育制度的法律保障,对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更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
    2023-05-03
    459人看过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层面,应尽快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对《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现有的相关专项环保法律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条款,增加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高污染风险企业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地方层面,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细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规则,增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优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激励制度。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以保费补贴,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投保企业的保
    2023-08-17
    130人看过
  • 浅议环境行政许可中的公众参与
    一、环境行政许-可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环境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有关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项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活动的行为。它具有三个独特的性质:1、公益性和社会性。环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资源、公共安全和群众的身体健康。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就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有: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①]2、技术性。环境问题是伴随着人类生产技术的进步产生的。发展的问题还是要靠发展来解决。因此,环境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作为环境法学分支之一的环境行政法学中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同样要以科技进步为基础。3、有限性。受法律保护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他人对环境容量利用的缺乏,环境容
    2023-06-28
    225人看过
  •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
    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③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④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
    2023-06-06
    7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如何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到: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从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 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监督机制?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邀请高校专家、媒体记者、消协成员、消费者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通过由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牵头适时开展金融消费侵权行为集中整治活动,披露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不当行为和典型案例,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影响面。
    • 什么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29
      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并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15
      1、完善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国家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修订情况,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2、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落实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与产权保护制度相抵触、违反平等保护产权原则的有关规定,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 制约监督机制如何完善司法公正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6
      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而言,监督机制可以从通过完善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第一,从制度监督来说,制度中包含了对于制约监督机制的保护和设计,将会使得制约监督作为机制存在于各个不同的国家机器的运转中,这也必然包括了司法的运转,也必然会对司法腐败产生的制约,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保障,制度上对于制约监督机制的认可和接纳,是制约监督的存在的前提和根本。第二,从法律监督来说,当前依法治国的推进和法治社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