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续租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续租申请(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新生儿的,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2、申报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续租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续租申请(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新生儿的,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4)中专以上毕业证及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5)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同时提供近三个月工资表。
3、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续租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续租申请(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新生儿的,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4)经市人社局备案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5)所在城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6)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和单位证明。
4、申报外来经商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续租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续租申请(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新生儿的,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依法纳税证明。
公租房续租条件
1、承租个人(家庭)仍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续签:
(1)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所在城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2)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未欠缴租金(3)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租住期间未违反所在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
2、承租单位仍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续签:
(1)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所在城区(2)在承租期间未欠缴租金(3)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未违反所在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受到安全生产、违章建筑、环境污染等相关行政处罚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不存在任何不良记录。
廉租房主死亡同住的家属可否继续租住
廉租房租赁人死亡,同住的家属可否继续租住?
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房屋是公民的安身立命之所,是公民生存的必备条件。廉租住房制度正是从以民为本,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出发,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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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设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廉租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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