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1日7时50分,被告人秦-弘与宁夏籍毒贩**如倪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如倪的上衣口袋内查获用红、黄色气球包裹的毒品海洛因70.79克,并从秦-弘所带手提包内查获现金2.8万元。秦-弘被逮捕后,为了立功,主动揭发毒贩**努-思将与自己在两天后进行另一宗毒品交易,并于该日配合公安人员抓获毒贩**努-思,查获毒品海洛因57.78克。据秦-弘交待,自己并不吸毒,所购毒品都是用来倒卖营利的。
分歧:
秦-弘揭发毒贩**努-思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
评析:
此案在讨论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秦-弘的行为属于立功。因为秦-弘主动揭发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并配合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符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立功要求。另一种意见认为,秦-弘的行为不属于立功,应属于自首。秦-弘所揭发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自己也参与的对行性共同犯罪行为。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其他罪行的,应当属于自首。
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但又不完全同意其意见。笔者认为,秦-弘的揭发行为属于自首,而配合公安人员抓获毒贩**努-思的行为则属于立功。在秦-弘与毒贩**如倪进行毒品交易被抓时,他所揭发的自己与毒贩**努-思将在两天后进行另一宗毒品交易已经进入犯罪的实施阶段,而由于他的意外被捕,该行为事实上已经不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而该未遂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这时候再向公安人员揭发共同参与的另一方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交待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自首行为。但秦-弘随后又配合公安人员将毒贩**努-思抓获,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立功。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秦-弘共犯有两次同种性质的贩卖毒品罪,其中的立功行为只能算作是在第二次犯罪的立功行为。当然对于同种性质的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只是从重处罚。那么,在量刑的时候,就既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也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如果将立功认定为第一次贩卖毒品罪的行为,则将无法认定被告人第二次行为也构成犯罪,则在量刑时也将只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而无从重处罚的情节,这样就会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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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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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案以后如果劝说同案犯自首属于立功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1立功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立功表现,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与该行为相比,明显经济效果更好。因为就共同犯罪而言,行为人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后,可能出现同案犯拒不认罪、抵赖、推脱等情形,从而加大查证的难度,增加办案的司法成本。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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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揭发同案犯立功的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3-08-13揭发同案犯是否算立功要看具体情况。检举揭发同案犯所犯的与本人为同一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立功。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认定为立功。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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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属于立功还是自首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20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是否构成成功,要看检举犯罪是否符合成功的法律条件。犯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认定为立功。但是,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只是与自己的犯罪有关,没有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下,不能说是立功,必须自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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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同案犯是否属于自首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61、供述同案犯属于自首。 2、自首是指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若有同案犯的,直接供述同案犯的帮助行为,不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属于自首。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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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属于立功吗,法律上该如何规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14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是立功。 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