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5月,女职工李某入职A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挂牌名称是A公司,公司发给李某一个有A公司名称但没有盖章的工作证,发给李某一本自己也在其中的A公司员工的通讯录,李某工作过程中的工作单也是A公司的名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发放。2006年1月,已怀孕3个多月的李某被A公司辞退,但A公司没有发给李某辞退通知书。因A公司没有给李某任何补偿,李某被迫向劳动信访部门投诉。信访过程中,A公司否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称李某是B公司的员工,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资也是B公司支付。另称A公司拟收购B公司,但尚未办妥相关手续。李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一直认为是A公司的员工,并且所有证据都证明其是A公司员工,现因与A公司发生争议,A公司竟否认是其员工。后李某查社保缴纳情况和A、B公司工商注册情况,得知其社保的确是B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B公司的注册地址,而不是A公司的注册地址。因工资是银行转帐发放,银行又不配合,李某一时无法查知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在未查明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的情况下,李某根据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B公司的注册地址,A公司又否认自己是其员工,自己所有的证据竟无一个有A公司的公章的情况,决定以B公司为被诉人申请仲裁。B公司收到李某的仲裁申诉书后,与A公司共同约李某调解。调解过程中,B公司称李某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其只是受A公司的委托代办社保,工资还是由A公司发放。对此,A公司也认可,但没有达成调解结果。李某告A公司时,A公司称其是B公司的员工;当李某改告B公司时,B公司又称李某是A公司的员工。究竟李某与A公司还是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慎重起见,李某决定聘请律师代理,并追加A公司为共同被诉人,还到银行查知工资是A公司发放,即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资是A公司发放。某入职时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也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李某与A公司、B公司三方调解过程中,B公司称李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也认可,现查知工资也是A公司发放,按理确认李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没有问题,但仲裁开庭时,B公司竟主动承认李某是其员工,唯一证据是社保缴纳凭证。李某犯难了:天啊!我究竟是谁的员工?问:究竟李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观点一:李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B公司已承认李某是其员工,并且B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保费。观点二:李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
1、李某入职时,是A公司录用的,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也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李某也一直认为自己是为A公司工作,是A公司的员工;
2、虽然李某最初告A公司时,A公司否认李某是其员工,但当李某与A公司、B公司三方在一起调解时,B公司称李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也认可;
3、工资关系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而李某的工资又是A公司发放;
4、虽然最后B公司自认李某是其员工,并且社保也是B公司缴纳,但自认和社保关系都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实际中,有可能A、B两个公司串通,由没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李某和A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入职时,是A公司录用的,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工资也是A公司支付,即李某工作中遵守的是A公司的规章制度,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可知,李某应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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