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企业,征地500亩,分两期建设。目前,一期工程正在建设中,部分项目已经投产。我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土地计入在建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时与房地产一并计提折旧。但该制度并未提及如何处理二期闲置土地。
对于第二阶段的生产性闲置土地摊销问题,我认为,由于土地已投入在建工程,结算完成后,需要与房地产一并计算折旧,即收支相匹配。但二期土地未使用,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在二期建设前不产生任何收入。如果用一期经营收入与二期闲置土地摊销相匹配,显然不符合收入匹配原则。我的想法对吗?公司未执行新准则,土地使用权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合同约定的受益年限或者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合同约定受益年限,法律未约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约定受益期,法律规定了有效期的,摊销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3)合同约定受益期,法律也规定了有效期的,摊销期不得超过受益期与有效期两者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期,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购买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在开发建设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设自用项目时,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情况借记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本制度规定摊销;土地开发时,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开发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主题,并归功于这个主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在自用项目建设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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