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写明财产种类和数量)。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对于在债务关系建立的时候,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就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常见的担保物权,在物权成立之后,若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被担保的财产可能会被法院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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