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22:20:47 188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分担海损、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而且应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支付,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保留其货物。第八十八条承运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到达卸货港后60日内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变质或者货物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提前申请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不足的,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金额退还托运人;不能退还的,自拍卖之日起一年内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一、送货公司拉货不给运费怎么办

收货人不给运费,公司的驾驶员可以打电话跟公司说明,在公司与货主沟通后,仍然货主不付款的,那么拉东西回公司。承运人因拖欠运费扣留承运货物,行使正当行使留置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有时候包括货运代理)往往通过运输合同或货运代理合同在一段时间内占有货物,具备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同时托运人(货主)存在拖欠承运人运费和各种运输相关的杂费的情况,则承运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托运人不依约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依法留置其货物。

二、留置权的适用合同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8日 21: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留置相关文章
  • 船舶留置权的留置物的修理费归谁
    一、船舶留置权的留置物的修理费归谁船舶修理人修理好船舶后,船舶所有人不支付修理费用的,修船人可以留置船舶,修复费是归修船人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二、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于哪些情形1、船舶留置权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他人动产,而在有关该动产所产生债权获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债权受偿之法定担保物权。2、船舶留置权即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基于公平原则,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普遍规定了留置权制度。民法上的留置权起源于古罗马法规定的恶意抗辩权。古罗马法规定的恶意抗辩权为权利人拒绝为给付的债权性权利,不具有物权的效力。近现
    2023-04-30
    391人看过
  • 光船租赁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
    船厂可以根据法律留置修/造船合同下的船舶,但是,如果该船舶不是属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比如说,是一艘以光租形式租入的船舶,那么,船厂是否可以留置非光船承租人所有的船舶?对于这个问题,在国际上有不同的看法,各国的立法也各不相同。英国的法律规定只能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这在St.Merriel号案中有很好的体现:本案中光船承租人以船东的名义与修船人签订船舶修理合同,之后修船人向船东索要修理费用并将船舶留置。船东指出St.Merriel号是以光租的形式出租给BCC公司的,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法官也同意了船东的意见,认为船东和修船人之间并未订立任何合同,而留置权的基础就是船东应负有责任,所以起诉被撤销。《瑞士民法典》第895条规定,留置物应该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对其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有留置权。在日本,其民法学说认为,留置物不必是债务人所有的物,第三人所有的物也可以成为留置物。在我国关
    2023-06-08
    63人看过
  • 如何取得船舶留置权
    法律综合知识
    三项基本要素构成了船舶留置权的成立和行使必须符合的法定要求,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内容:首先是必须依据严格遵循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次是债权人需要依约占有并保管对方的特定财产,第三个条件便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实际占据的财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关系,方有资格在法庭上主张其拥有留置权,如果这些关联条件不满足,那么债权人就无法获得此项权益,第四,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必须是当债务人为履行该合同义务而到期时未能如愿以偿,第五个要素是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行使的过程中应遵循公共道德原则,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被留置的财产持有的是合理合法的控制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024-08-15
    60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怎样取得
    船舶的留置权的取得应当是在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船舶,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则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船舶并且进行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一、留置权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留置权实行的条件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动产,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么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
    2023-06-27
    62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公示方式
    一、船舶留置权公示方式公示方式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二、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一)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二)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1、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三)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1、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或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四)法律规定
    2023-05-03
    345人看过
  • 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船舶留置权
    一、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船舶留置权只要满足了留置权的设立条件,然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船舶能被留置,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就是留置人是合法占有该船舶的,比如因合同关系、因委托关系而合法占有,如果是偷盗或者使用了违法手段占有船舶,则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1、因合同合法占有属于定作方的船舶。合同就是指双方所履行的船舶建造合同,且根据双方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推定)船舶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建船舶所有权属于建造方,则不构成行使留置权,而是行使所有权,或者行使后履行抗辩权。2、委托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构成违约。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一般认为,通过自己付出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承揽人的基本权利,法律赋予承揽人对加工物的留置权,就是为保护承揽人的合法劳动付出获得回报。只要委托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承揽人就有
    2023-03-01
    146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可以转让吗
    一、船舶留置权可以转让吗船舶留置权是不能转让的,船舶留置权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人行使,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才能行使留置权。二、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效力如何认定(一)《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二)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三、船舶留置权的含义海商法上的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也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与一般留置权不同的是,海商法所指的船舶留置权只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其他人因为其他原因占有船舶不能行使船舶留置权。
    2023-06-06
    237人看过
  • 谁负责修理船舶留置权
    1、谁负责船舶留置权的修理费?修船人修船后,船舶所有人不支付修船费的,修船人可以扣留船舶,修船费归修船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在优先权之前清偿,抵押权在优先权之后清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为保证船舶建造费用或者修船费用的偿还,对船舶的留置权。船舶留置权在建造人、修理人不再占有所建造或者修理的船舶时消灭。(2)船舶留置权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法律?1。船舶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他人动产的占有。动产产生的债权未清偿前,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对债权进行担保。船舶留置权是船舶留置权。留置权制度是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在现代各国民事立法中普遍规定的。民法上的留置权起源于古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权。古罗马法规定的恶意抗辩权是债权人拒绝支付的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现代各国民事立法在规定留置权制度时,受中世纪商业习惯法中具有物权效力
    2023-05-31
    110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及其应用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船舶留置权不仅具有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割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造船合同或者修船合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是权利主体;2、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的船舶。提供“海事担保”能否消灭船舶留置权在船舶留置权的消灭事由中有一项是因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我们知道,在海商法和海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一种担保被称作海事担保,那么这种担保能否作为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而使原船舶留置权消灭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3条的规定,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具体而言,海事担保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海事请求人因程序性请求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害而向海事法院提
    2023-07-02
    350人看过
  • 船舶超载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船舶超载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据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船舶超载运输影响了水上交通秩序和航行安全。芜湖海事严查船舶超载据悉:近日,在长江铜陵段的大通小港及和悦洲尾停泊区,3艘重载的船舶因吃水均超过4.5米控制水深,受到芜湖海事局铜陵海事处的查处。进入2月份以来,长江中下游水位持续下降,2月17日芜湖水位退落了1.01米,创下2007年以来5年同期最低水位。在荻港黑沙洲南水道实际维护水深仅5米,最小航宽只有210米。而与此同时,春节后砂石运输船舶逐步恢复运输,船舶超载、超控制吃水、违反定线制等违章航行现象有所抬头,给航运安全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为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芜湖海事部门将超载砂石运输船作为重点,
    2023-07-10
    88人看过
  • 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如何处理留置权的消灭原则是什么呢
    一、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1、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要件、内容及实现,均由法律直接规定;2、船舶留置权的成立以对船舶的占有为要件;3、船舶留置权以船舶的留置为内容等等。二、留置权的消灭原则如下: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等等。《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2024-05-04
    73人看过
  • 法律上规定的留置权顺序是什么
    一、法律上规定的留置权顺序是什么(一)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
    2023-05-03
    163人看过
  • 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不是具有优先受偿权
    一、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1、是。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4、优先性。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
    2023-06-21
    494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
    一、船舶留置权的消灭情形有哪些是指船舶留置权因特定客观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一)因船舶留置权的行使而消灭。船舶变价后,船舶留置权人不论是否得到清偿,留置权自行消灭。船舶留置权被行使后,就船舶变价使其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时,其被设立的目的已达到,此时船舶留置权应消灭。它的消灭并不是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而是因为它作为一种权利已被用尽,尽管此时债权可能部分还未消灭,但是船舶留置权作为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已不存在。(二)因留置船舶的灭失、毁损、被征用而消灭。船舶留置权是通过支配当事船舶的占有和交换价值而发挥其担保功能的,这决定了其可以因留置船舶的灭失而消灭。当然,这种灭失理由仅仅是指不存在留置船舶代位物的情况。如果留置船舶灭失以后存在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代位物,基于船舶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船舶留置权的效力可及于上述代位物,从而得以存续。简言之,被留置的船舶灭失、毁损、被征用而又无代位物时,船舶留置权
    2023-05-03
    438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留置
    词条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留置
    相关咨询
    • 船舶留置权是什么?怎样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1
      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 船舶留置权的性质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5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 (二)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 这包括两重含义。 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
    • 船舶留置权是如何行使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0
      《海商法》没有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按照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不外乎协议折价、变卖、拍卖这三种。“协议折价”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商定由债权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以实现留置权,这种方式在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变卖”指用非拍卖的方式将留置物出售给第三人,使留置权变现,以清偿债权“拍卖”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行协议的一般拍卖和留置权人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拍卖。基于船舶是一种特殊动产的属性,本文
    • 如何获得船舶留置权的法律保障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18
      法律分析 取得船舶留置权要求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仍未清偿、已过清偿期。
    • 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