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无罪归来者王XX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但数额待定。昨日,贵州高院将决定书送达王XX本人,且由贵州高院赔偿办主任代表贵州高院向王XX赔礼道歉。根据决定书,王XX将获得3729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20%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数额要待最高法公布2014年度限制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标准后方能确定。对此赔偿决定,王XX表示不满,称打算与代理律师商量后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上诉。
贵州高院为赔偿主体
2005年4月,贵州六盘水人王XX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2014年10月该案重审,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确认王XX没有犯罪事实。获释后的王XX于2014年12月1日向贵州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300万元,包括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00万元、精神抚慰金8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70万元、财产损失40万元、医疗费10万元等项目。
贵州高院审查后认为,此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为此案是贵州高院二审及第一次再审维持一审有罪判决的裁定造成了王XX继续被羁押,所以贵州高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2015年1月28日,贵州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昨日送达王XX本人,且由贵州高院赔偿办主任代表贵州高院向王XX鞠躬赔礼道歉。
根据王XX拿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贵州高院除赔礼道歉外,还决定支付王XX3729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20%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付标准应按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该标准目前尚未发布,故王XX获得国家赔偿的数额尚不能最终敲定,贵州高院将在相关标准公布后15日内以通知书形式确定。
此外,王XX申请的10万元医疗费、70万元困难补助和40万元财产损失均被驳回。贵州高院指出,对医疗费的赔偿属于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即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诸多情形,而王XX案不存在上述侵犯其健康权的行为。对于财产损失问题,贵州高院认为有关司法机关并没实施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不予支持。而就困难生活补助,贵州高院表示这一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也不予以支持。
王XX不满拟上诉
根据此前几年的情况,国家统计局会在5月前后公布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等数据,最高法再以此为依据确定国家赔偿的相关标准。2013年,该标准为182.35元,2014年为200.69元。考虑到近年来的增长幅度都在20元以内,王XX最终获赔的数额很难超过100万元。这与其申请的300万元有不小差距。
王XX昨日向南都记者确认,贵州高院赔偿办一位杨姓法官确已鞠躬赔礼道歉,但针对该赔偿决定的内容,王XX表示不满。他说,自己申请医疗费、财产损失、困难生活补助等项目都是因为司法机关的错误关押造成了损害,应当得到支持。我会跟代理律师商量,打算再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上诉。
王XX的代理律师、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百祥律师同样对此份赔偿决定保留意见。首先,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20%的比例,他认为太低。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最高比例可达35%。熊百祥说:王XX在人生最黄金时期被错误关押长达10年,精神损害不可谓不大,而且与此前赵作海、佘祥林、欧阳佳等冤案的精神损害赔偿相比,王XX获得的支持明显更少。
其次,针对医疗费,熊百祥认为不能仅援引《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的情形,更应考虑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王XX的疾病和身体损害虽然不是直接的刑讯逼供或狱内殴打造成的,但不可否认是因为被错误关押导致的,而且在贵州高院举行的听证会上我还提出,对王XX的疾病是否能排除关押原因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未得到同意。
再者,针对财产损失的问题,熊百祥律师认为王XX当初被错误关押后,公安机关对其机器设备没有妥善安排保管致丢失,而王XX家人因申诉大量举债也与其受冤相关,应当考虑。
最后是困难生活补助,贵州高院认为这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熊百祥律师则表示,《国家赔偿法》虽然没明确列出这一项目,但该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王XX受冤坐牢期间,其家庭劳动力减少,经济收入锐减,变得贫困,也应是司法错误带来的物质损害。
对于是否再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问题,熊百祥律师表示: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尊重王XX个人的意见,如果他最终确定要上诉,我们会继续帮其代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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