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拓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以下几种: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女职工权益,女职工可怎么处理
119人看过
-
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
215人看过
-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317人看过
-
用人单位侵害他人权益致死,应如何赔偿?
331人看过
-
202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承担什么责任
185人看过
-
工伤职工如何被用人单位剥夺权益
485人看过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怎样法律责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5-24应根据具体情形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单位给予处罚。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与用人单位的义务?西藏在线咨询 2021-03-20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供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任何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
-
-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土地承包如何处罚陕西在线咨询 2021-09-28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享有和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进行土地发包时,应当保证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发包环节,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参加农村土地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妇女
-
用人单位如何保障妇女劳动权益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1、强调男女就业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包括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就业机会的权利,享有相同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2、强调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这是侧重于从劳动岗位上保护妇女就业;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