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个机关有留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可分为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相比,商事留置权是因商事交易而产生,注重的是适应商业交往的一些独特需求。在民商分立的国家,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适用的究竟是民法典还是商法典而作出的。民事留置权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商事留置权规定在商法典当中。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故此在民法典中对商事留置权也做出了规定。
二、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比较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前,留置对方财产,目的在于经过约定期限以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其应付款项时,可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是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所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问题。
(3)根据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必须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也就是说,在留置权发生时,一方已占有对方的财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在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时,才可行使抗辩权。因此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是不可能占有对方的财产的。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表明,不可以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制度简单地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三、留置权行使的制约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留置权的行使有以下5点制约: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同一法律关系,是留置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相当于法律规定,既然已经约定了不得留置,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
3、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也就是说留置权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在留置财产可分时,不得超过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后,不得再主张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财产丧失占有之后,相当于留置权的消灭。已经消灭的权利,不得再行主张。
5、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也就是说,留置权也是一种担保的方式,既然能够接受另外的担保,原有的留置权就应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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