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数额的大小决定应受的处罚。一、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定义、构成偷税行为的基本要素
“偷税”是个行政法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条文不仅对“偷税”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也明确了偷税行为的基本要素,即,偷税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构成偷税行为的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偷税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代收的费和基金。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不包括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偷税。因此,法定的偷税构成要素就决定了对涉嫌偷税的案件在税务检查中的特别取证要求。
我国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尤其是我国的经济犯罪中的偷税行为,偷税不仅严重危害我国的经济安全,也会给我国的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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