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353号
公诉机关石景山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成华(别称,华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迁西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河北省迁西县尹庄乡大付庄村农民,住该村221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羁押,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成华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明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付成华伙同王亚洲、魏军辉、马振忠等人(均已判刑)在北京市丰台区鹰山公园附近的某废品收购站,以找人为名对到此处收购电缆的被害人姜士发进行殴打。并驾车将被害人姜士发及在此处的潘光磅等6人劫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公司附近一小树林内,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当场抢劫被害人姜士发随身携带的人民币7000余元,并向扣押的人员索要人民币60000元。因扣押人员未带钱,被告人付成华等人便对被害人姜士发进行殴打,让其代其他人拿钱。并让被害人姜士发给其家人打电话要钱。至当日十一时许,因被害人家属未送钱,被告人付成华等人便将被害人姜士发车上事前收购的电缆搬到其车上,将被害人姜士发等人释放。后将抢来的电缆销赃后得款4000余元。
二、被告人付成华伙同王亚洲、魏军辉、马振忠等人驾车在北京市多处进行盗窃活动,其中:2006年5月20日,在大兴榆垡开发区榆垡中学西侧一公里处公路,盗窃照明电缆40余米,价值人民币3744元,盗窃所得的电缆销赃得款2000余元;2006年5月29日凌晨,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一街村供电所盗窃电缆线40余米,价值人民币4040元,盗窃所得的电缆销赃得款4000余元;2006年6月1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居庸关南站村北至八达岭高速桥架下,盗窃照明电缆,盗窃所得的电缆销赃得款2000余元;2006年6月间,在北京市延庆县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公寓6号楼工地盗窃电缆线,盗窃所得的电缆予以销赃得赃款1000元。
三、2007年1月22日晚,被告人付成华伙同刘元林、秦玉龙、刘光明(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电厂供销科院内,盗窃电缆线260米,价值人民币32220元。
2007年1月25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付成华抓获,后被告人付成华带领公安人员将共同盗窃的同案人刘元林、秦玉龙、刘光明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亚洲、魏军辉、马振忠、刘元林、刘光明、秦玉龙供述,被害人姜士发、李冠千的陈述,证人姜士春、冯永、姜成武、沈德林、宋亚涛、张景岩的证言,北京市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工作说明及刘元林、秦玉龙、刘光明等人的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成华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抢劫活动,抢劫数额巨大,并与他人结伙采取秘密手段进行盗窃活动,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付成华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惩处;因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并因在伙同王亚洲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犯抢劫罪减轻处罚,对其犯盗窃罪从轻处罚;又因其能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成华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付成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成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付成华未被追缴的犯罪所得继缴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吕志杰
人民陪审员高素梅
人民陪审员刘秋香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娟
-
李俊、杨康、付世华、魏建华抢劫案
262人看过
-
强奸、抢劫、盗窃抗诉案
104人看过
-
盗窃打人构成抢劫罪吗
353人看过
-
杨承、赵燕清抢劫、盗窃案
161人看过
-
盗窃转化为抢劫需要构成盗窃罪吗
295人看过
-
盗窃犯隐瞒抢劫罪
211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抢劫毒品构成盗窃罪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41,有抢劫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
-
盗窃欠条能构成抢劫罪青海在线咨询 2023-01-08抢劫与抢夺从普通群众的角度讲是几乎差异不大的两个概念,不过从法律的角度讲抢劫与抢夺的差异是很大的。通常情况下抢劫是指犯罪者对犯罪对象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受害者交出财产。抢夺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2019抢劫盗窃罪立案标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和的最显著特点。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所谓胁迫,是指对
-
抢劫罪盗窃机动车案立案标准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04我国法律规定,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