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20:51:13 376 人看过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如下: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宣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机构都为婚姻登记部门或者人民法院。

离婚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性质和原因不同。是对违法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无权。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程序不同。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程序进行。而离婚,一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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